李涛 高和西: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并扣留身份证
编辑同志:
年初,我被一家私营企业招聘,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签合同时厂方要求我缴纳1000元保证金,并扣留了我的身份证。前不久,我向厂方提出退还保证金和身份证。厂方只退还了身份证,称保证金在财务室被盗,无法退还。请问:厂方的做法对吗? 小张 小张同志: 厂方的做法是错误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据此,厂方在你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你交纳1000元保证金并扣留你的身份证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厂方退回身份证和1000元押金。现在身份证已退回,押金仍然应当退回。厂方财务室被盗与退回押金无关,不能成为不退押金的理由. 法院投搞专线:0371-672686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