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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做假证冒领储户存款1910万 被判无期
作者: 日期:2009/4/3 12:23:12 人气: 标签:
银行职员做假证冒领储户存款1910万 被判无期

一名40多岁的银行职工,通过做假证冒领10多位储户存款共计1910万,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昨日,镇海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兑付其中一名储户的存款,并支付利息。

  50万存款

  一年后少了49.9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储户陈先生于2003年8月分3次在农业银行镇海支行开立活期存折,并存入50万元现金。等到2005年1月,陈某到该行提款时发现,存款余额仅为1039元。

  陈先生说自己从没有取过这笔存款,存单在自己手里也没有丢失,存款为什么被取走,他认为是银行的问题。2006年2月,陈某将镇海该农业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该行兑付存款49.9万元,并支付存款利息。

  然而,法院在对此案进行调查时发现,同样被人提走存款的还有宁波、象山等地的10多位储户。巨额存款在银行失踪,谁是冒领者?

  深入调查

  银行职员冒领巨额存款

  司法部门经进一步调查,认为农业银行象山支行职工胡某等人有重大嫌疑。据办案法官介绍,胡某是银行一普通职员,曾经担任过部门主任。十分了解银行的内部操作,因为自身有债务,胡某就利用银行内部管理系统上的漏洞,采用编造银行存单,冒用他人借记卡等方式,冒领、骗取现金共计1910万元。

  案发后,除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款外,尚有巨额款项被胡某用于归还债务、支付利息及个人挥霍。

  2006年1月,胡某被宁波市中级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法院判决

  银行赔付储户损失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银行表示是胡某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陈某财产损失,银行本身并无过错。

  镇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银行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工作人员胡某通过伪造的身份证和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冒领了原告名下的存款,其所侵犯的是银行的财产,其所履行的兑付存款行为依法不能构成有效清偿。因此银行应当按照与原告的储蓄存款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按照储户的付款要求,履行兑付存款的合同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镇海支行兑付陈某存款49.9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据了解,其他储户的诉讼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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